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在工作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
(二)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自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二)公交、有线电视、邮政、通讯服务合同;
(三)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
(四)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五)拍卖、典当合同;
(六)旅游服务合同;
(七)汽车买卖合同;
(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合同;
(九)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