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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2月)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跨江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力服务“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为跨江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前,根据跨江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确定用地布局调整方向,适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

  二、对高新区、化工园、六合开发区、浦口开发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三、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原则,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总量中适当扩大江北两区经营性用地的上市规模。

  四、在市经委认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原有厂区厂房发展创意产业的企业,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免交土地年租金。

  五、建立征地批后实施完成率与农转用计划指标分配挂钩激励机制。浦口、六合两区(包括开发区)当年度或下年度获得征地批文的项目,以半年内批后实施完成率80%为基数,超过部分,市国土资源部门按1︰1予以奖励农转用计划指标。

  六、重点支持浦口、六合两区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开发复垦整理所形成的指标全额留区使用。对涉及国家、省、市过境交通干线工程用地的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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