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依法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和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对入库的土地进行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性的合理使用。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出让土地依法进行抵押。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原则上应当净地交付。
第十九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交付供应时,应当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书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