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