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4日
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咨询论证的范围
咨询论证的范围为规则第二条所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中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第二条 咨询论证的分工
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的专家主要从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中遴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组以外专家(包括省外专家)。
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由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负责;涉及法律性较强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决策事项由省安全生产咨询委员会负责;其他需要咨询论证事项由咨询研究机构负责。
咨询论证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由上述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咨询论证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研究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对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专业范围,从专家组中遴选2名至4名专家参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独立承担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可从专家组中遴选8名至10名专家组成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为参与调查研究的专家提供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与调研的有关专家负责撰写或参与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对决策方案提出肯定、否定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省政府提交调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