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07)43号 2007年2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基本农田长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等六厅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树立并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日常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国土、农林、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国土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档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农林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的质量监测,定期提供监测报告;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避免占用基本农田;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建设部门在开展城镇建设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部门在制订城镇规划时,要做好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办理项目选址时,要避开基本农田;环保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