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实施安全助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市政府《关于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领导联包责任制的通知》(石政函(2006)33号)中确定的93家重点监控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93家重点监控单位配备安全助理的通知》(石安委(2006)7号)的要求,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助理配备工作,并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以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