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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意见
(石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已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的高度,把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来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做好宣传发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使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

  (二)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石政发(2005)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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