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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京教学[2001]18号 2001年4月9日)


  为促进首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认真做好资助特困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二、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一)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二)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三、学校对特困生补助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生活和收支情况。

  (三)系领导综合审核,上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报校特困生评审小组批准后,发放补助费。

  (五)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特困学生档案,以更好地对本校的特困生进行认定和管理。

  四、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特困生补助费的发放要视每名特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极其困难的学生按补助标准全额发放,对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按补助标准的半额发放。

  (二)特困生补助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三)学校对特困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期由系复核一次,下学年重新评定。在年度中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特困生补助费。

  五、特困生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原则

  (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特困生实际评定人数、具体情况,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在当年预算中开支,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学杂费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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