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丢失。
  法律、法规对暂扣工具、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在3日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3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许可,或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赔偿、补偿、行政事业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通知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