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
(一)跨区、县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案件;
(三)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发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案件。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开具登记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自开具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决定暂扣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暂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对于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