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7]1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五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高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