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由市商贸部门牵头组织对《南京市活禽交易宰杀规范》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各区县要切实按照修订后的《南京市活禽交易宰杀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工商、商贸、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结合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抓好主城区域内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宰杀间的改造工作,经改造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停止市场主办者和活禽经营户在市场内销售和宰杀活禽。在有条件的规模禽类养殖场应逐步建立宰杀场,积极培育定点禽类屠宰企业,逐步减少活禽上市,推行光冻禽上市。禽类加工企业一律调运光冻禽,不得调运活禽加工,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各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商贸等部门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批发市场每周休市一天,零售经营点每两周休市一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随即采取停止市场活禽销售的措施,同时,各级商贸部门要组织好光冻禽的市场供应。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主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监测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