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0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境内外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境内大型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外经贸局负责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财政、税务、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境内外投资者在南京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由市发改委或市外经贸局对下列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