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入院弃婴(童)的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维护弃婴(童)的基本权益。
(五)定期安排弃婴(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有计划为病残婴(童)开展治疗康复服务,促进健康成长,创造回归家庭机会。
(六)按照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七)积极开展送养工作,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机构待送养弃婴(童)情况登记表》。
(八)定期报送弃婴(童)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等统计情况。
(九)为有关收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收养、送养管理
第八条 弃婴(童)的收养工作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弃婴(童)的收养管理工作,办理港、澳、台及市区中心区(龙湖、金平、濠江)收养登记业务;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童)管理工作和办理收养登记业务。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公民依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的弃婴(童)。
国内公民及港、澳、台居民,有意收养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婴(童),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填写《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登记表》。
(二)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经审核符合收养条件者,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拟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通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办选配收养对象手续。
(三)各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根据所抚养弃婴(童)的健康状况,按先后顺序为持有《拟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通知》的家庭选配收养对象。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其中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申请人,优先安排收养对象。
(四)收养申请人认为选配收养对象合适后,即可与社会福利机构办理融合期委托监护手续(融合期为三个月),在融合期间,提倡收养申请人开展慰问捐赠活动。
(五)融合期满后,若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感情融洽,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出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