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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2006年8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治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炸制老油、火锅油、泔水油、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分离出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和其他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产生排放单位)及从事收集、贮存、加工、处置、运输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集加工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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