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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9日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煤烟型污染
  第四章 防治废气、尘、恶臭污染
  第五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工业布局,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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