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
(2007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4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在沪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内举行;必要时,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临时地点一般应当安排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
在沪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在沪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对于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临时地点的申请)
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在寺观教堂以外的临时地点举行的,应当由组织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向拟举行活动地点所在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临时地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