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
(2007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5号发布)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应当符合《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筹备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小组的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小组,负责筹备事宜。筹备小组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
第四条 (申请主体)
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拟设立地的区县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设立申请;拟设立地的区县没有宗教团体的,由相关的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