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8日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规范植物保护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植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农林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将公益性的植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