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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以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中小企业支付给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技术创新、争创名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中小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开拓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营销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服务。受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职工培训,鼓励大中专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统计分析预测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为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吸收中小企业入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权益保护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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