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设区的市、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技术创新;
(四)清洁生产;
(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