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区域为公路用地。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