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第二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八条 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