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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0日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第四章 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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