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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安全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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