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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七条 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 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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