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厂出墙1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维护责任,每年供热前和供热期间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作业可能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以及正常运行或维护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供热单位,经供热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或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挖坑、取土、爆破作业、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供热设施。
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价格应当按照热电共享、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主要生产材料价格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应调整供热价格。供热单位达不到保本微利且不宜调整价格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城市供热中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仪表安装等涉及用户的供热设施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主要项目的价格标准,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制定城市供热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采暖费采取按采暖面积和按热量表计费两种方式,并逐步过渡到按热量表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