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已于2006年10月25日经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25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
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加强供热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