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和建设标准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招标并达到规模标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林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机关批复中分别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低于前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 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按规定不实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及其设备(材料),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六章 项目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和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