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及以下林业单位建设的中央和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并有明确规定须由市林业局审批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林业局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律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和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或转报前,对项目建设的原则性问题,相关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及时批复或转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依法落实承建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其中土建类等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林业建设单位,可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建设,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规定和要求,代行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
(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