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央投资的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必要、合理、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及其审查要求以及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设计深度。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及其审查要求以及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设计。单纯购置类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 中央投资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大中型项目须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转报。
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十条 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林业局或其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转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市林业局直接负责的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林业局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