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7年2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7]8号)并予公布。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林业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林业建设项目。
国家和市对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计划机构负责,其他职能机构参与项目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