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相关企业其他经济行为提供的担保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贷款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担保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直管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审批;
(三)负责直管企业贷款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贷款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贷款担保动态,提出防范贷款担保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 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贷款担保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贷款担保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
(三)负责所属企业贷款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业贷款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