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正)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2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24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13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文明生态村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