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省辖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省辖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2006年12月27日 鲁价费发[2006]262号)


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辖区内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省辖淮河流域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排入GB3838地表水三级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排水中氨氮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的污水处理单位。
  二、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氨氮超标排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129号)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加倍计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