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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22日 鲁价格发[2007]12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部署,自2004年6月以来,我省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全省看,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落实不积极,影响了工作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继续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各地发改委、经贸委、物价局要密切配合,并认真向当地政府汇报,按要求共同做好差别电价实施工作。
  二、截至目前,仍有个别市未按要求上报辖区内高耗能企业名单,已上报的市中,有的工作不全面、不扎实。因此,请各地按照省发改委、经贸委、物价局《关于上报部分高耗能企业情况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222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地梳理,并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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