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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决定


  三、强化政府监管,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主体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培训与考核。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和对职业危害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职能,形成职业卫生监管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装备设施建设,建立起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分整合资源,建立专业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四)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在职业卫生现场检查、检测、健康监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和适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步伐。

  (五)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把冶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箱包加工、制鞋、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范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合格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会、监察等相关部门,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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