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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鞍政办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供暖收费体制改革政策,确保供暖收费体制改革工作稳步实施,顺利推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0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勤人员的工龄按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工人的工龄计算到退休之日。实际连续工龄满25年的,从次月起采暖费补贴系数按1计算;实际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采暖费补贴系数按0.71计算。
  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房区且部队未发房产证的,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三、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其采暖费补贴;对符合《补贴办法》中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中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增加补贴系数0.71。
  四、退休职工遗孀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且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发给生活救济费的,其住房采暖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1号)中“低保对象”的补贴办法执行。
  五、烈士、工亡职工遗孀(未再婚)的采暖费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和遗孀所在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对于烈士、工亡职工按其生前职务(职称)比照在职职工计发采暖费补贴。
  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属于现役军人或生前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遗孀所在单位按照遗孀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计发采暖费补贴。若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且居住暖气房的,其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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