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7〕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