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做好各类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清理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撤销以下三类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