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14日 青价房[2007]13号)
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