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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0]336号 2000年12月26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
  (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
  (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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