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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二)加强政府服务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六、加强经营指导

  (一)市场化经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和吸纳就业型中小企业。

  (二)规范化管理

  1.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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