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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指导、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1.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涉及市级财政、区县(自治县)财政出资,需市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和帮助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服务标准制定、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五、培育发展环境

  (一)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给予适当的金融政策支持。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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