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逐步形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股份制公司、事业性单位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从服务全市、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到服务各工业园区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政府出资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在条件基本成熟时可改制为企业,以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有市场需求但没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信用、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依法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五)增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资投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
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对营运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作规范,风险防范与控制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免征2年营业税。为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