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进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立足服务,从监管内容、监管指标、监管主体等方面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改善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构建有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全方位的监管指标体系。改进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工作。构建一个包含产品及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守法、企业公众形象等多项指标在内的监管指标体系,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的参考指标。
(五)加大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按照公平原则,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确保承担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性机构平等享受财政的支持和补贴。
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训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等。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建立成长性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对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优先、重点扶持科技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3.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皖北地区、山区和库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公共服务体系。
1.大力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优化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打破对服务资源的垄断,对弥补政府服务不足而建立的非赢利性服务机构予以补贴和支持。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需要,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提升社会中介组织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完善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网络化的社会服务体系。
2.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搭建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公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交易等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积极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研发设计、制造、管理、营销等各个方面,提高企业效率和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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