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规模。到2010年,力争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10户,超10亿元的100户,超1亿元的1000户,形成一批知名度高、品牌响、国际竞争力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大企业、大集团。
(四)企业素质。到2010年,力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总数、技工贸总收入以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省级以上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数等指标在中部地区位居前列,并形成壮大若干个以IT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高技术行业;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培育上市公司20户。
(五)品牌培育。到2010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20个,“中国名牌”20个,“安徽省驰名商标”500个,“安徽名牌”500个。
(六)对外开放。争取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直接投资办厂,到2010年,力争开设境外投资企业400户,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总数达到6000户。
(七)集群发展。到2010年,形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产业集群10个,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20个,超过10亿元的产业集群120个。加强各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工业(科技)园区和创业服务中心。
(八)促进就业。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8%以上,到2010年实现新增就业人数500万人以上,年均增加就业人数100万人以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由2005年的40%增加到2010年的70%。
五、保障措施
(一)消除歧视性政策,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市场准入。
1.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的进入领域,拓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充分发展。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2.依法降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门槛,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简化办事手续和审批程序。改革登记前置审批限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逐步改为后置许可或备案制;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减少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投资者出资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在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前提下,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