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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依法取得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属储配站的,凭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凭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其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沿用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6月31日前完成现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换证工作。2007年7月1日起,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五、《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分正、副本,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统一样式,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接与印刷厂联系购买。

  六、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地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五)储存地址(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地址);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九)证书编号。

  七、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渝BX(液化气)字[××××]××××号”,其中: B-区县(自治县)代字,X-区县(自治县)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的,原编码不变。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经营许可证及编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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