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依法取得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属储配站的,凭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凭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其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沿用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6月31日前完成现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换证工作。2007年7月1日起,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五、《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分正、副本,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统一样式,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接与印刷厂联系购买。
六、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地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五)储存地址(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地址);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九)证书编号。
七、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渝BX(液化气)字[××××]××××号”,其中: B-区县(自治县)代字,X-区县(自治县)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的,原编码不变。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经营许可证及编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