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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条例》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完工,申请《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已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营、储存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七)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八)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新设立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储配站还应提供《气体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

  三、原依法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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