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完工,申请《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已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营、储存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七)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八)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新设立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储配站还应提供《气体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
三、原依法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